臺灣高等法院刑事-TPHM,89,上更(一),330,20001108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上更㈠字第三三О號
被 告 甲○○
選任辯護人 杜英達
許俊仁
右列被告因貪污治罪條例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羈押期間,自民國捌拾玖年拾壹月貳拾伍日起,再延長貳月。

理 由

一、被告甲○○因涉嫌貪污治罪條例第四條第一項第五款犯罪行為,經本院於民國八十九年四月二十五日訊問後,認其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執行羈押,嗣分別裁定自八十九年七月二十五日、八十九年九月二十五日起,分別延長羈押二月,該第二次延長羈押期間,至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四日即將屆滿。

二、本院訊問被告甲○○後,認被告雖否認犯罪,然前項羈押原因依然存在,而有繼續羈押被告甲○○之必要,應自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五日起,再延長羈押貳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八 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陳 正 雄
法 官 許 錦 印
法 官 林 勤 純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送達後五日內敘明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賴 思 華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八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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