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上更(一)字第五四九號
上 訴 人即
被 告 丁○○
丙○○
右二人共同
指定辯護人 本院甲○辯護人
上 訴 人即
被告丁○○
之 配 偶 乙○○
右上訴人因被告丁○○、丙○○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八十七年度訴字第三六五號,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十四月二十七日及同院八十八年度訴緝字第一一○號,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十月十九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十五 日
台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房 阿 生
法 官 雷 元 結
法 官 鄧 振 球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洪 秋 帆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十八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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