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上更(一)字第八二一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甲○○
乙○○
共 同
選任辯護人 侯雪芬
右上訴人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八十六年度訴字第九十七號,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十二月二十二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十 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曾 德 水
法 官 楊 貴 雄
法 官 林 立 華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廖 月 女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十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