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台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上更(二)字第五一О號
上訴人 即
被告之配偶 乙○○
被 告 甲○○
選任辯護人 呂福元
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七日所宣
示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判決審判長法官「葉騰瑞」應更正為「江國華」;
法官「江國華」應更正為「黃國忠」。
理 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四十三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因裁判正本與原本不符,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八 日
台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二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江 國 華
法 官 黃 國 忠
法 官 莊 明 彰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廖 嫣 雯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九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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