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上訴字第二00三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甲○○
右列聲請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三日所為第二審判決(八十九年度上訴字第二00三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按上訴期間,為十日,自送達判決後起算,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四十九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決後,於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十五日將判決正本送達於上訴人收受,有附卷之送達證書可稽。
則八十九年十一月十五日送達判決之翌日起算,計至同年十一月二十五日其上訴期間即已屆滿,乃上訴人延至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七日,始行提起上訴,業已逾越法定上訴期間,其上訴顯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四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八 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蔡 秀 雄
法 官 陳 炳 彰
法 官 沈 宜 生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楊 翠 明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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