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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上訴字第三六九一號
上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乙○○
甲○○
右列被告因殺人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乙○○、甲○○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年五月二十五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乙○○、甲○○前經本院認為犯殺人等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三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二十五日執行羈押,至民國九十年一月二十四日,三個月羈押期間屆滿。
嗣經第一次延長羈押,至民國九十年三月二十四日延長羈押期間屆滿。
嗣經第二次延長羈押,至民國九十年五月二十四日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年五月二十五日起,第三次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十六 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二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許 正 順
法 官 邱 同 印
法 官 胡 方 新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
書記官 秦 慧 榮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十六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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