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TPHM,89,上重更(一),26,20001129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台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上重更(一)字第二六號
被 告 甲○○
被 告 乙○○
選任辯護人 莫家駿
右列被告因殺人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乙○○羈押期間,自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十二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乙○○前經本院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情形,並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八十九年五月十二日執行羈押,嗣經第二次延長羈押,至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十一日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十二日起,第三次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二十九 日
台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常 尚 信
法 官 周 占 春
法 官 盧 彥 如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送受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
書記官 蘇 文 正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三十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