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TPHM,89,毒抗,1042,20001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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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毒抗字第一○四二號
抗 告 人
即受處分人 甲○○
右抗告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台灣士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二十四日裁定(八十九年度毒聲字第一九八七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抗告駁回。

理 由

一、抗告人抗告意旨略以:渠於保護管束期間,均向觀護人報到,並採尿送驗,渠豈有明知故犯之理;

況嗎啡較海洛因更屬不易獲得,如抗告人確有吸食之犯意,亦將尋求較易取得之海洛因毒品吸食;

抗告人因罹患兩側支氣管擴張症,曾於八十九年十月三日起服用複方甘草合劑液,其藥水內含微量嗎啡,以致同年月五日至觀護人處報到採尿送驗結果,呈嗎啡陽性反應,渠並無施用毒品之犯意云云。

二、惟查:關於服用安非他命或海洛因(嗎啡)以外之藥物或飲料者,其尿液檢驗結果是否可能有安非他命或海洛因(嗎啡)反應,目前常用的尿液安非他命或嗎啡篩檢方式包括酵素免疫分析法、薄層色層分析法和放射免疫分析法。

在文獻報告中法篩驗,雖有藥品或食物因交叉反應(CROSS REACTION),可在尿液測試中產生偽陽性(FALSE POSITIVE)之安非他命或嗎啡反應。

例如在酵素免疫分析法(簡稱EIA)及薄層色層分析法(簡稱TLC)之尿液測試方法中,某些成藥(如減肥藥、解鼻充血藥物、感冒藥劑等)中之成分,因與安非他命有類似之作用,而產生與安非他命之交叉反應,使尿液測試結果呈偽陽性。

至於作尿液嗎啡篩檢時,也同樣可能會有偽陽性產生,例如曾有報告服用一茶匙之Poppy Seeds(罌粟種子)或二○mg之codeine(止咳藥物)或相當大量之dextromethorphan(鎮咳藥物)時,皆有可能產生偽陽性反應。

但利用精密之儀器分析,將可排除偽陽性之可能,而得到正確之答案。

目前最常採用之確認方法為氣相層析質譜儀,以氣相層析質譜儀作藥物及其代謝產物之定性及定量分析,幾乎不會有偽陽性產生,此有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台北榮民總醫院八十三年四月七日北總內字第○三○五九號函附於本院卷可稽。

本件抗告人在保護管束期間之八十九年十月五日至觀護人處報到並採尿送驗,所採集之尿液經以酵素免疫分析法篩檢為陽性反應(閥值:morphine 三○○ng/ml),再經氣相層析質譜儀(GC/MS)確認,發現含有嗎啡及可待因,且嗎啡濃度大於衛生署公告值(嗎啡三○○ng/ml;

可待因三○○ng/ml),因此為嗎啡陽性及可待因陰性反應,此有台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受保護管束人尿液檢體監管紀錄表二紙在卷可憑(見原審卷第五、八頁);

縱認抗告人有於八十九年十月三日服用咳嗽藥水,內含微量嗎啡,然被告所採集之尿液,經精密之氣相層析質譜儀確認,猶呈嗎啡陽性反應,參諸上開函示,足證抗告人確有於保護管束期間,施用毒品嗎啡之事實,至堪認定。

抗告人所舉提之中華民國防癆協會第一胸腔病防治所八十九年十月三日之領藥證明、同所八十九年十月二十六日防一診字第○四七一○號診斷書,於法尚難以資為本件抗告人無施用毒品嗎啡之有利認定。

另毒品來源之難易,要與施用者施用之有無,究屬二事,於法尚不得以毒品之獲得不易,遽認本件抗告人即無施用毒品之事實,抗告人辯稱嗎啡較海洛因更屬不易獲得,如抗告人確有吸食之犯意,亦將尋求較易取得之海洛因毒品吸食云云,顯無可採。

三、綜上所述,原審認抗告人於保護管束期間,經採尿送驗結果,呈嗎啡陽性反應違反保護管束應遵守事項情節重大,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二項裁定抗告人撤銷停止戒治,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於法洵無違誤。

抗告人前述抗告意旨所陳,於法均無可採,其執此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求予撤銷改判,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二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二十九 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戴 章 甫
法 官 黃 金 富
法 官 林 銓 正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再抗告。
書記官 吳 美 貞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三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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