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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一○七八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處分 人 甲○○
右聲請人因受處分人前因竊盜案件,聲請免予繼續執行強制工作(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八十九年度執聲字第六六四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犯竊盜等罪所處之強制工作處分,免予繼續執行。
理 由查本件受處分人甲○○前犯竊盜等罪,經本院於八十七年七月二十四日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八月。
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三年,並與同案另犯之恐嚇危害安全二罪(各處有期徒刑三月)並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二年,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確定,而於八十七年八月十七日解送勞動場所執行強制工作。
茲執行機關以其執行已滿一年六月,且於執行期間,工作努力,作業認真,表現良好,確知悛悔,認無繼續執行強制工作必要,檢具報告表、成績記分總表等事證,報由聲請人台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免予繼續執行強制工作前來,經本院審核無異,爰依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第五條第一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二十七 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 官 葉 麗 霞
法 官 黃 瑞 華
法 官 余 來 炎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 麗 玲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廿九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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