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TPHM,89,聲,1089,20001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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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一О八九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右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因犯竊盜等罪,所處之刑詳如附表所示,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伍月。

理 由甲○○因竊盜等罪,經本院及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

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三十 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二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 貽 男
法 官 李 世 貴
法 官 陳 憲 裕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 育 妃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三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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