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TPHM,89,聲再,647,20001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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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聲再字第六四七號
再審聲請人
即受判決人 甲○○
右列聲請人因詐欺案件,對於本院八十九年度上易字第二八三四號確定判決,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 由查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二十九條定有明文。

本件再審聲請人對於原確定判決聲請再審,未據提出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按之上開規定,其聲請程序顯屬有所違背,應依同法第四百三十三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十六 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二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許 正 順
法 官 邱 同 印
法 官 胡 方 新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秦 慧 榮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十七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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