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TPHM,89,聲再,670,20001130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聲再字第六七О號
再審聲請人
即受判決人 甲○○
右列聲請人因竊盜等案件,對於本院八十九年度上訴字第三0七四號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三十一日確定判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五五一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八年度偵字第六七二三、七五六三、八三三三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 由查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二十九條定有明文。

本件再審聲請人對於原確定判決聲請再審,未據提出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按之上開規定,其聲請程序顯屬有所違背,應依同法第四百三十三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三十 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黃 賽 月
法 官 高 明 哲
法 官 王 麗 莉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
書記官 葉 國 乾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二 月 五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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