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聲再字第六七三號
再審聲請人
即受判決人 甲○○
右列再審聲請人因贓物案件,對於本院八十九年度上易字第一二0八號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十九日確定判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八十八年度易字第四七九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八年度偵字第二七五一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 由查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二十九條定有明文。
本件再審聲請人對於原確定判決聲請再審,未據提出原確定判決之繕本及再審證據,按之上開規定,其聲請程序顯屬有所違背,應依同法第四百三十三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三十 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李 文 成
法 官 官 有 明
法 官 周 盈 文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余 姿 慧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三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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