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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重上更(三)字第七九號
上訴人即
被 告 甲○○○
選任辯護人 陳素雯
右列被告因殺人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羈押期間,自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二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三款情形,並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二日執行羈押,嗣經第二次延長羈押,至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一日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二日起,第三次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十五 日
台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常 尚 信
法 官 周 占 春
法 官 盧 彥 如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送受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
書記官 蘇 文 正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十五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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