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TPHM,89,重上更(九),193,2000112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重上更 (九) 字第一九三號
上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即 被 告 甲○○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
右列被告因懲治盜匪例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羈押期間,自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九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犯殺人等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二十九日執行羈押,至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三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九日起,第一次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二十一 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二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許 正 順
法 官 林 明 俊
法 官 邱 同 印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
書記官 莊 昭 樹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二十一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