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TPHM,89,重上更(五),127,20001117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重上更㈤字第一二七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乙○○
選任辯護人 舒建中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丁○○
選任辯護人 王聰明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丙○○
選任辯護人 吳信吉律師
鍾永盛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戊○○
指定辯護人 本院甲○辯護人
右列被告等因肅清煙毒條例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乙○○、丁○○、丙○○、戊○○羈押期間,均自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三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乙○○、丁○○、丙○○、戊○○前經本院認為犯肅清煙毒條例等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二十三日執行羈押,至八十九年九月二十二日,三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嗣經第一次延長羈押,至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二日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三日起第二次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十七 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二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葉 騰 瑞
法 官 黃 國 忠
法 官 江 國 華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
書記官 吳 碧 玲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十七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