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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八十九年重交附民字第三七號
原 告 甲○○
送達代收人 丙○○
被 告 乙○○
右列被告因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度交上易字第四0六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核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三十 日
台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吳 啟 民
法 官 施 俊 堯
法 官 蘇 隆 惠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周 素 秋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三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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