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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八十九年度重附民字第一三六號
原 告 明立工程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右被告因詐欺案件(八十九年度上易字第三二一一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詳如後附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之所載。並援用刑事訴訟之證據。
二、被告未提出書狀,亦未作何陳述,惟依其在刑事訴訟中之陳述不承認有何侵權行為。
理 由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本件被告被訴詐欺一案業經台灣台北地方法院諭知無罪,檢察官不服原判決提起上訴後,亦經本院判決上訴駁回在案。
從而依照上開說明,原告附帶提起之本件民事訴訟,自應也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二 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王 振 興
法 官 蔡 光 治
法 官 高 明 哲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賴 淑 真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三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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