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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八十九年度重附民字第一四九號
原 告 乙○○
被 告 丙○○
甲○○
丁○○
右被告因殺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件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二十九 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楊 照 男
法 官 王 詠 寰
法 官 楊 炳 禎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廖 素 花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二 月 四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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