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八十九年度附民字第二五八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右列被告,因民國八十九年度上訴字第一五九三號懲治盗匪條例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六 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二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葉 騰 瑞
法 官 黃 國 忠
法 官 江 國 華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吳 碧 玲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十四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