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八十九年度附民字第三五三號
原 告 乙○○
丙○○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八十九年度上訴字第二七七號違反期貨交易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二十二 日
台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 官 葉 麗 霞
法 官 王 炳 梁
法 官 黃 瑞 華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秦 仲 芳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二十四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