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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八十九年度附民字第三八四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右列被告,因民國八十九年度上易字第二五一六號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二 日
台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二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劉 靜 嫻
法 官 宋 祺
法 官 吳 燦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 靜 姿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四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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