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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八十九年度附民字第四二三號
原 告 丙○○
被 告 甲○○
乙○○
右列被告等因民國八十九年度上訴字第一九六九號殺人未遂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三 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楊 照 男
法 官 楊 炳 禎
法 官 王 詠 寰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駱 麗 君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八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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