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八十九年度附民字第四三二號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本院民國八十九年度上易字第三○一九號刑事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三十 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二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許 正 順
法 官 胡 方 新
法 官 邱 同 印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莊 昭 樹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二 月 一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