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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八十九年度附民字第六三號
原 告 許月霞
被 告 陳銘宏
右列被告,因民國八十九年度交上訴字第一一0號傷害致重傷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七 日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八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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