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上訴字第四六八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甲○○
選任辯護人 鄭文婷
楊寶鑑律師
陳超凡
右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年五月十四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九十年二月十四日執行羈押,至民國九十年五月十三日,三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年五月十四日起,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二 日
台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蔡 長 溪
法 官 楊 貴 志
法 官 林 俊 益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
書記官 陳 明 琴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二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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