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TPHM,90,上訴,497,20010504,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上訴字第四九七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甲○○
選任辯護人 莫家駿
右列被告因殺人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羈押期間,自民國玖拾年伍月柒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犯殺人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九十年二月七日執行羈押,至民國九十年五月六日,三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年五月七日起,第一次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四 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 官 葉 麗 霞
法 官 李 錦 樑
法 官 余 來 炎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
書記官 黃 麗 玲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四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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