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TPHM,90,聲再,246,2001050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聲再字第二四六號
再審聲請人
即受判決人 甲○○
右列聲請人因妨害風化案件,對於最高法院九十年度台上字第三五五號,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十八日確定判決(本院八十九年度上訴字第二二一五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一七一六號、臺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八年度偵字第九七二0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 由查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二十九條定有明文。

本件再審聲請人對於原確定判決聲請再審,未據提出原判決之繕本,按之上開規定,其聲請程序顯屬有所違背,應依同法第四百三十三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九 日
台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房 阿生
法 官 雷 元 結
法 官 鄧 振 球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
書記官 洪 秋 帆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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