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聲字第一六七二號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甲○○原名張
右列聲請人因對本院九十年度聲字第一三九九號聲請迴避案件,聲請本院法官迴避,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稱:本案裁定法官陳春秋、王麗莉、徐培元枉法裁判,已依法告訴中,爰聲請法官陳春秋、王麗莉、徐培元依法自行迴避。
二、聲請人對本院九十年度聲字第一三九九號承辦法官陳春秋、王麗莉、徐培元聲請迴避,惟查,該九十年度聲字第一三九九號聲請迴避案件,業經法官陳春秋、王麗莉、徐培元於九十年三月二十七日作出裁定結案,並經本院調出該案卷,及有該九十年度聲字第一三九九號刑事裁定書一紙可憑。
茲既然案已終結,已無迴避之可言,本件聲請自無理由,應予駁回,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四 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劉 景 星
法 官 陳 博 志
法 官 陳 志 洋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顧 倪淑 貞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四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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