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台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聲字第一六八四號
聲請人 台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右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貳月。
理 由受刑人甲○○因施用第二級毒品等罪,經本院及新竹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
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四 日
台灣高等法院刑事第 十五 庭
審判長法 官 房 阿 生
法 官 鄧 振 球
法 官 雷 元 結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梁 雅 華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四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