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TPHM,90,聲,1750,200105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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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聲字第一七五○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盧慶鐘
右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盧慶鐘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理 由受刑人盧慶鐘因毒品等數罪,分別經本院及台灣士林地方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

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三十 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曾 德 水
法 官 林 立 華
法 官 楊 貴 雄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
書記官 林 淑 貞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三十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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