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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聲字第一七六一號
聲 請 人 台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因過失致死罪,所處有期徒刑貳月;
又因竊盜罪,所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又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所處有期徒刑陸月;
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貳月。
理 由甲○○因過失致死等罪,經本院及台灣桃園地方法先後判處如主文所示之刑,詳如附表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十八 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李 文 成
法 官 周 盈 文
法 官 官 有 明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 蓓 瑜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二十二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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