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TPHM,90,聲,1762,20010518,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台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聲字第一七六二號
上 訴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因犯竊盜等罪,所處之刑詳如附表所示,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理 由甲○○因竊盜等罪,經本院及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先後判處罪刑如附表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十八 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吳 敦
法 官 吳 明 峰
法 官 林 陳 松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鎖 瑞 嶺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二十二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