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TPHM,90,聲,1777,20010523,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台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聲字第一七七七號
聲請人 台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右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

理 由受刑人甲○○因竊盜等罪,經本院及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

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年 五 月 二十三 日
台灣高等法院刑事第 十五 庭
審判長法 官 房 阿 生
法 官 鄧 振 球
法 官雷 元 結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梁 雅 華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二十三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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