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TPHM,90,聲,1796,20010528,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聲字第一七九六號
上 訴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右聲請人因受刑人偽造文書罪案件,聲請定其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八十七年上訴字第四一一九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犯偽造文書罪所處之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如聲請書所載(如附件)。

二、本院審核各有關案卷後,認聲請為正當,應對原確定判決所處之有期徒刑,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修正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修正刑法施行法第三條之一、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並參照司法院院字第一三五六號解釋,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二十八 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劉景星
法 官 陳志洋
法 官 陳博志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
書記官 陳嘉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三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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