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聲字第一八二О號
聲請人
即被告 甲○○
右聲請人因偽造文書罪案件,聲請定其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所處之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如聲請狀所載(如附件)。
二、本院審核各有關案卷後,認聲請為正當,應對原確定判決所處之有期徒刑,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修正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修正刑法施行法第三條之一、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並參照司法院院字第一三五六號解釋,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二十九 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 十五 庭
審判長法 官 房 阿 生
法 官 鄧 振 球
法 官 雷 元 結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
書記官 梁 雅 華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二十九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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