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TPHM,90,聲,1821,200105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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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聲字第一八二一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處分 人 甲○○
右受處分人因竊盜案件,聲請人聲請免除繼續執行強制工作之執行,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之強制工作處分免其繼續執行。

理 由聲請意旨略稱:受處分人甲○○因犯竊盜罪,前經本院於八十七年七月七日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月,並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三年確定後,於八十八年一月二十一日解送勞動場所執行強制工作,茲該處分執行已滿一年六月,受處分人於執行強制工作期間,工作努力,素行良好,悛悔有據,有臺灣乙○○○訓練所執行報告表、受處分人成績記分總表考核記錄表、調查處理意見表等可參,認無繼續執行該項強制工作處分之必要,聲請免除繼續執行受處分人強制工作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本件聲請為正當,爰依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第五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二十八 日
台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張 連 財
法 官 李 英 勇
法 官 張 傳 栗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 秀 雲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二十八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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