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TPHM,90,聲,1823,2001053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聲字第一八二三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右聲請人因受刑人詐欺罪案件,聲請定其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九十年執聲字第一五八一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犯共同詐欺取財罪所處之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如聲請書所載(如附件)。

二、本院審核各有關案卷後,認聲請為正當,應對原確定判決所處之有期徒刑,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修正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修正刑法施行法第三條之一、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並參照司法院院字第一三五六號解釋,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三十一 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 祐 輔
法 官 陳 國 文
法 官 蔡 國 在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丁 華 平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三十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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