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TPHM,90,聲,1840,200105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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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聲字第一八四О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因犯竊盜罪,所處之刑詳如附表所示,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伍月,並應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參年。

理 由甲○○因竊盜罪,經本院先後判處罪刑如附表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三十一 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二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 貽 男
法 官 王 炳 梁
法 官 陳 憲 裕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
書記官 劉 瑗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六 月 五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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