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聲字第一八四三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范國明
右聲請人因受刑人詐欺罪案件,聲請定其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九十年執聲字第一五九五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范國明犯詐欺罪所處之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如聲請書所載(如附件)。
二、本院審核各有關案卷後,認聲請為正當,應對原確定判決所處之有期徒刑,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修正刑法第四十一條、修正刑法施行法第三條之一、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並參照司法院院字第一三五六號解釋,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卅一 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蔡 烱 燉
法 官 盧 彥 如
法 官 李 春 地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 忠 良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六 月 四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