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上更(一)字第二三六號
上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丁○○即徐仲
右一人選任辯護人 何啟熏
被 告 己○○ (即張
甲 ○ (即江
乙○○即呂文
戊○○即陳蓮
丙○○
右一人選任辯護人 江松鶴
右上訴人,因被告重利案件,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八十五年度訴字第七一三號,中華民國八十六年八月十三日、八十六年九月二十二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判決後由最高法院第一次發回更審,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三十一 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陳 正 雄
法 官 許 宗 和
法 官 許 錦 印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 德 煌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三十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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