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年度上訴字第一一七號
上 訴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上訴人因被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六六四號,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二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九年度偵緝字第一一0四號;
併辦案號:八十九年度毒偵緝字第一一七八號、八十九年度毒偵字第三六0四、五一七二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原判決撤銷。
甲○○連續施用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拾月。
事 實
一、甲○○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原審以八十八年度毒聲字第一五九三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因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由台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八十八年度偵字第五六二五號不起訴處分確定。
詎甲○○猶不知戒絕惡習,竟基於概括之犯意,自民國(下同)八十八年四月間起至八十九年七月二十六日止,先後在台北縣三重市○○街一一八巷二十六弄七號三樓其住處(起訴書誤為台北縣三重市○○路七十六巷二十七弄六號及不詳地點),將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塗抹於香菸之菸頭上,以此方式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多次。
經警分別於八十八年九月十六日淩晨二時許、八十九年四月二十八日晚十時三十分許、八十九年七月二十六日下午四十分在台北縣三重市○○街一一八巷二十弄七號前、台北縣蘆洲市○○路二九二巷十五號五樓及台北縣三重市○路○街四十八號前查獲。
嗣經原審法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
二、案經台北市政府警察局移送台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暨台北市政府警察局、台北市政府警察局信義分局移送同署檢察官移送本院併案審理。
理 由
一、右揭事實,業據被告甲○○於本院審理時供承不諱。又被告為警查獲時所採集之尿液檢驗,經送往台北市立療養院以酵素免疫分析法及薄層層析法檢驗之結果,及台北縣政府衛生局檢驗結果,確呈海洛因代謝物嗎啡之陽性反應,有台台北市立療養院八十八年九月二十九日、八十九年八月一日煙毒尿液檢驗報告書二紙、及台北縣政府衛生局尿液煙毒檢驗成績書一紙附卷可稽。
又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原法院以八十八年度毒聲字第一五九三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因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由台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八十八年度偵字第五六二五號不起訴處分確定,有不起訴處分書在卷足憑。
本件被告再犯施用毒品案件,經送觀察、勒戒後,認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亦有台灣台北看守所附設勒戒處所八十九年八月五日有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證明書附卷可佐。
罪證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
二、查海洛因依其成癮性、濫用性與對社會危害性之程度,已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二項第一款列為第一級毒品。
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一項之罪。
又被告持有毒品之低度行為,已為其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再被告先後多次施用之犯行,時間密接,且犯罪構成要件相同,顯係基於概括犯意為之,為連續犯,應論以一罪並加重其刑。
公訴意旨僅就被告自八十八年四月間起至同年九月十五日止施用毒品之犯行提起公訴,唯被告自八十八年四月間起迄八十九年七月二十六日止,均有施用第一級毒品之犯行,業據被告自白不諱,其為警於前揭時地查獲時,當場採取之尿液經檢驗結果,均含嗎啡之陽性反應,並有有台台北市立療養院八十八年九月二十九日、八十九年八月一日煙毒尿液檢驗報告書二紙、及台北縣政府衛生局尿液煙毒檢驗成績書一紙附卷可稽。
被告之自白,即與事實相符,自得採取。
此部分固未據起訴,因與已經起訴部分有連續關係,本院自得併予審究。
三、原審予以論科刑,固非無見,但查被告被告自八十八年九月十五日後迄八十九年七月二十六日止,仍繼續施用毒品,有如前述,原審未及審酌,即有未合;
公訴人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不當,求予撤銷改判,為有理由,自應由本院將原判決予以撤銷改判。
爰審酌被告之品行、智識程度及被告犯罪後坦承犯行等一切情狀,量處有期徒刑十月,以示懲戒。
至查扣之海洛因淨重0‧一公克,並非被告所有,且查獲之地點係案外人郭恆賓之住處,並無證據證明係屬被告所有,業經被告供明在卷,自無從於本案中宣告沒收,附此說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百六十四條、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一項、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五十六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明光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二十七 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吳 敦
法 官 吳 明 峰
法 官 林 陳 松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書記官 鎖 瑞 嶺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二十七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