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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上訴字第二六四號
上 訴 人 甲○○
即 被 告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
右上訴人因強盜案件,不服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四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三 月 十三 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二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許 國 宏
法 官 洪 光 燦
法 官 林 勤 純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葉 瑩 庭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三 月 十四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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