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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上訴字第八二一號
上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人 即
被 告 甲○○
選任辯護人 邱群傑
許卓敬
右列被告因懲治盜匪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年六月二日起,延長二月。
理 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犯懲治盜匪條例案件,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九十年三月二日執行羈押,至民國九十年六月一日,三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年六月二日起,第一次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十七 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二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 貽 男
法 官 王 炳 梁
法 官 李 世 貴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
書記官 魏 汝 萍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十七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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