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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上訴緝字第七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乙○○
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甲○裁定如左:
主 文
乙○○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壹年。
理 由上訴人即被告乙○○施用毒品,經甲○於八十七年八月十九日裁定送臺灣台北看守所附設勒戒所觀察、勒戒後,認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有該所九十年五月二十二日北所衛字第三0三一號函送之證明書一份附卷可稽,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三款、第二十條第二項之規定,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一年。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二十三 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陳 春 秋
法 官 王 麗 莉
法 官 徐 培 元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甲○提出抗告書狀。
書記官 洪 金 堆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二十四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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