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TPHM,90,上重更(一),4,20010514,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上重更(一)字第四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乙○○
指定辯護人 本院甲○辯護人
右列被告因違反懲治盜匪條例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乙○○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年五月十六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乙○○前經本院認為違反懲治盜匪條例,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九十年二月十六日執行羈押,至民國九十年五月十五日,三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年五月十六日起,第一次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十四 日
台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吳 啟 民
法 官 蘇 隆 惠
法 官 林 瑞 斌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
書記官 丁 淑 蘭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十四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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