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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上重訴字第一一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乙○○
選任辯護人 溫光雄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丙○○
指定辯護人 本院甲○辯護人
右被告因強盜等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乙○○、丙○○羈押期間均自民國九十年六月五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被告乙○○、丙○○因強盜等案件,經本院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三款情形,並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九十年三月五日執行羈押。
茲本院以其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均自民國九十年六月五日起,延長羈押貳月,爰依修正後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二十八 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李 文 成
法 官 周 盈 文
法 官 官 有 明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
書記官 林 蓓 瑜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二十八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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