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TPHM,90,毒抗,225,20010528,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毒抗字第二二五號
抗 告 人
即受處分人 甲○○
右抗告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台灣士林地方法院民國九十年二月十九日裁定(九十年度毒聲字第二三○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抗告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處分人甲○○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台灣士林地方法院以八十九年度毒聲字第一九九0號裁定停止戒治,所餘期間並宣付保護管束,惟受處分人於民國九十年一月九日經台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觀護人室採尿送驗結果呈安非他命陽性反應,有台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觀護人室通知函及尿液檢體監管記錄表附卷可證,其違反保護管束應遵守事項情節重大,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二項前段之規定,聲請撤銷停止戒治,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

二、原法院裁定意旨略以:受處分人甲○○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台灣士林地方法院以八十九年度毒聲字第一九九○號裁定停止戒治,所餘期間付保護管束,惟受保護管束人竟於保護管束期間,經觀護人於九十年一月九日,對受保護管束人甲○○採尿送驗結果呈安非他命陽性反應,違反保護管束應遵守事項情節重大,經檢閱相關執行案卷證,認定受處分人有再犯施用毒品犯行,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二項之規定,裁定撤銷停止戒治,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經核於法要無不合。

本件抗告意旨略以:伊因有皮膚病及感冒之症,長期服用藥物,致尿液送驗結果呈安非他命陽性反應云云。

惟查甲○○採尿送驗結果呈安非他命陽性反應,有臺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報告乙紙在卷可憑,經本院送請法務部調查局複驗結果其尿液呈安非他命陽性反應,且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並非施用甲基安非他命以外之藥物所致,有該局九十年二月二十二日(九○)陸(一)字第九○一三三六六一號檢驗通知書一紙在卷可憑,抗告人應確有再施用安非他命之犯行,堪可認定。

抗告意旨徒以上開理由,指摘原裁定不當,非有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二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二十八 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二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葉 騰 瑞
法 官 江 國 華
法 官 莊 明 彰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再抗告。
書記官 廖 嫣 雯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二十九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