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TPHM,96,上易,2172,20071128,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上易字第2172號
上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之2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侵占案件,本院所為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本日期欄應更正為中華民國96年10月3日。

理 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判決原本日期欄部分誤載為「中華民國96年9月28日」,應屬顯然錯誤,爰依上開說明,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8 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蔡秀雄
法 官 周煙平
法 官 陳國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蔡棟樑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8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