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上訴字第5319號
上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甲○○(原名曾嘉燈)
指定辯護人 梁水源律師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羈押期間,自民國98年2月18日起,延長2月。
理 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原名曾嘉燈)前經本院認為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販賣第一級毒品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96年12月19日執行羈押(被告自97年1月18日起至97年8月17日止,因另案在監服刑,該期間停止羈押,應予扣除),嗣經第2次延長羈押,至民國97年12月17日,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98年2月18日起,再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4 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 官 吳鴻章
法 官 周政達
法 官 徐昌錦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王韻雅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4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